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制訂通過(106.11.20)
第一條 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結合本系與實習機構資源,建構產業與本系緊密教學實習合作平台,依據「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 2 條規定,訂定「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校外實習相關辦法之執行審查。
二、校外實習課程之作業諮詢。
三、校外實習課程之經費規劃諮詢。
四、校外實習課程之糾紛與爭議處理。
五、實習機構評估與定期訪查事宜。
六、其他有關校外實習及相關事項之推動。
第三條 本會設置委員 4 至 6 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校教評委員亦為當然委員,委員以副教授以上教師為原則,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之。本會委員自每年 8 月 1 日起任期 1 年,遴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本會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