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時尚經營管理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111.9.28 111學年度第1次系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簡稱「時經系」,以下簡稱「本系」。本系依「黎明技術學院時系學會輔導辦法」,訂定本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以服務別人,成長自我為宗旨,並秉持服務、學習、成長、體驗為中心目標。

第三條  本會為全方位學習,培訓優秀人才;辦理校內活動及為本系服務,以培養積極奉獻、關懷系會員之服務人生觀,並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進而培育本會領導人才,鍛鍊本會中堅分子,並建立健全獨立之人格均衡發展。

 

第二章 組織系統

第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下設文書、總務、美編、活動企劃、公關、器材共六組,每組各設組長1人,總理該組事務,各組得設助理1至2人,協助組長處理該組事務。 惟若上學期有不及格科目達兩科以上者,則不能擔任本會組長以上之幹部。

第五條  本會各幹部之職掌如下:

(一)會長:

1.對外代表本會處理一切事務。

2.對內領導會員,推動會務,協調各組間之行政問題,並隨時注意各活動之工作進度。

3.擬訂年度計畫書與組織幹部內閣。

4.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5.會長須具備之資格,入系1年以上,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辦事能力者。

(二)副會長:

1.全力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2.視查各組工作狀況,機動協調各組工作。

3.全體會員名字之造冊。

4.本會各項活動之督導。

5.會長因故無法處理事務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之職。

6.副會長須具備之資格,入系1年,能與會長密切配合之隊員。

(三)文書組:負責會議紀錄、課程紀錄,各表格及網頁設計與管理。

(四)總務組:負責管理經費支出和收入、帳目登錄並製作財務報表。

(五)美編組:負責本會活動宣傳、海報繪製、卡片製作及刊物的編排和製作、並彙整志工相關的文章。

(六)公關組:對內聯絡會員之感情;對外負責與友系聯絡,經驗交流,並製作通訊錄。

(七)器材組:負責管理本會與活動所需之器材。

(八)活動企劃組:負責活動之策劃。並負責活動訊息之收集與整合,接洽活動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對本會和自我成長有興趣者,於繳交會費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凡具有本會會員身分者,得享下列權利:

(一) 針對會長行使選舉投票及罷免權。

(二) 依個人意願擔任本會職務,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會所舉辦各項課程、活動之權利。

(三) 依本章程之規定,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凡具有本會會員身分者,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各項決議案。

(二) 執行本會委派之工作。

(三) 需依期繳納規定會費。

(四)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與集會。

(五) 依本章程之規定,其他應盡義務。

第九條  凡有不遵守本會章程者,或有意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經幹部會議通過,始不得享有本會會員之應享權利。以後恢復其會員權利,得經幹部會議通過之。

第十條  如屢次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經幹部會議通過,立即取消本會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需設定期幹部會議,每學期至少集會2次。會長為幹部會議召集人。惟會長不克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幹部會議應於上學期期末排出下學期行事曆草案,於下學期期初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十二條  系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由系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系會員大會每學年需至少召開1次,由會長召集之,惟會長不克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

第十四條  系會員大會需有系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得決議。

第十五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會長得召開臨時系會員大會:

(一) 臨時重大事件。

(二) 二分之一以上幹部或會員連署。

第十六條  系會員大會之權利:

(一) 選舉罷免會長。

(二) 決議系會員之提案。

(三) 修改組織章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系會員繳交之會費。

2.學生會補助經費。

3.教育部學輔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補助經費。

4.教育部獎補助經費。

5.系會相關機構之補助、贊助。

6.畢業學長姊之捐贈。

第十九條  本會系會費4,000元整,應於新生入學時繳交,於在學活動之使用。若中途轉學或休學者不予退費,另二年級轉至本會學生應繳交會費2,000元整、三年級轉至本會學生應繳交會費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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