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制訂通過(106.11.20)
第一條 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本系教師評審之運作,依據「黎明技術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特訂定「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 5 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校教評委員亦為當然委員,委員以副教授以上教師為原則,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依不記名投票方式推選之。
第三條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審議本系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位規章。
二、評審本系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評審本系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等事項。
四、評審本系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五、評審本系有關教師申請國內外獎助事項。
六、關於本系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七、評審本系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
第四條 本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議案須經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會委員必須親自出席,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委員若遇有關其本人利益有關之事項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如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六條 有關教師之資格審查,應尊重專業判斷,不宜有低階高審情形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作籠統之表決,由非專業人士組成之委員會,不得對申請人之專業學術能力予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暨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