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制訂通過(106.11.20)
第一條 為營造舒適的使用環境,請勿攜帶任何飲料及食物進入本中心。
第二條 使用者須保持清潔,違反者即當年度不得再使用本中心。
第三條 使用本中心後請先確認場內部展牆、音響設備、投影機是否正常。如有問題應立即通知系行政助理老師,以便即時處理並釐清責任。
第四條 非經允許不得擅自移動本中心內任何設備或拆除、油漆展台、展牆。
第五條 如需借用展覽相關器材,請向系行政助理老師辦理借用手續。借用器
材及歸還時請與行政助理老師清點完成,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六條 使用完畢後確認電燈、軌道燈、冷氣是否關閉。
第七條 預先借用時間未到者,事先未向系辦告知且無故不使用,造成他人權益受損,該學期則無法再借用此場地。
第八條 使用者若違反本中心之各項規定,本系將作適當之處分,並得免除或限制其使用權利。本系保留空間及器材借用條款修改之權利。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